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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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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矿产资源条例修改涉及矿业权转让、抵押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条款,删去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等多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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