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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

商务部、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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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2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公告。公告规定,出口货物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可能属于管制范围的,海关应提出质疑并制发质疑通知书;发货人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关单、合同、情况说明及技术资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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